厦门市2008年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待定稿)
为做好2008年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 号)和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军转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安置办法
1、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采用统一闭卷考试、核算奖励分,以笔试分加奖励分的累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军转干部在计划指标内选定单位的安置办法。其中,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免于考试,优先安置。
2、驻厦部、省属单位及市、区属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采用双向选择与指令安排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 安置计划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等部门根据当年度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及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情况,制定安置计划。
三 笔试
㈠ 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文写作,不指定复习参考读本。
㈡笔试分
笔试总分为120分。分数比例: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70分;②公文写作50分。
四 奖励分
1、职务、等级分:排职(含技术14级)加2分;副连职(含技术13级)加3分;正连职(含技术12级)加4分;副营职(含技术11级)加5分;正营职(含技术10级)加6分;技术9级加7分;技术8级加8分;技术7级加9分;转业时担任正营职领导职务且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在原职务分基础上另加1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只取其高分,不得重复累加。
2、资历分:军龄每满一年加0.5分。
3、立功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荣立二等功一次加7分,累计不超过14分。
五 有关规定
1、市、区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中接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我市紧缺专业人才,经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本人签订协议后,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军转办批准,定向计划安置在申请单位相应岗位,不参加考试、选岗。
2、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受过处分(不含负领导责任处分),截止2008年3月31日不满3年的,不安排进市、区属机关单位,不参加进市、区属机关单位的选定,只能参加市、区属事业单位的选定。
3、选择进本市公安机关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体检标准,体检标准由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参照相关标准制定。未参加市军转办统一组织的体检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选择进本市公安机关安置。
4、驻厦部、省属单位委托市军转办代其组织考试的,应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确定后,由市军转办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成绩通知委托单位。无论是否委托考试,驻厦部、省属单位都必须在市军转安置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接收人选。
5、在市军转办发出安置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报到的,将档案退回福建省军转办,两年内不得进厦安置。
6、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军转干部的试卷命题、考试、阅卷、选定单位等安置工作全过程。
六 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录取办法
1、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免于参加笔试,由市军转办在当年度有接收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指标的市、区属单位中优先安置。
2、以笔试分加奖励分的累计总分排名的军转干部,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顺序选定单位。
3、军转干部如遇累计总分相同,由笔试分高的先选定;笔试分相同的,由职级高的先选定;职级相同的,由入伍时间早的先选定;入伍时间相同的,由任现职级时间早的先选定;任现职级时间相同的,由任下一职级时间早的先选定。
4、军转干部选定单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单位,单位选定后不得更改,并向市军转办递交一份选定单位保证书。不按规定时间选定单位的,作弃权处理。
5、军转干部在市军转办指定的选定单位时间内缺席或放弃选定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军转办在剩余的指标内指令安排。
6、军转干部本人如因病因事在指定时间内确实不能到场参加选定单位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及时将委托书提交市军转安置部门,并认可代理人所选定的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证件及被代理人的军官证复印件参加选定单位。
七 实施步骤
1、公示奖励分情况。
2、组织军转干部笔试。
3、公布笔试分、奖励分及累计总分。
4、组织进本市公安机关安置的军转干部体检。
5、公布2008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指标数及接收单位等情况。
6、组织军转干部选定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八 本实施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军转办解释。
厦门市军转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